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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题]67.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,秦某为卖方,住在甲市;李某为买方,住在乙市。双方对履行地
点没有约定,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、合同性质确定,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。关于该合同 履行地点的说法,正确的是()。
  •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,交付货物应在乙市
  •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,交付货币应在乙市
  •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
  •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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